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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应用技术职业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22-10-27 15:49

四川应用技术职业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四川应用技术职业学院“进入发展期”的新形势,加强科研项目管理工作,推动学科建设,提升我院的学术水平和内在竞争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立项,对正处于发展期的四川应用技术职业学院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通过科研立项,可以动员力量,组织力量,集中力量,优化科研资源配置,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多出成果,多出精品;可以在实施项目的过程中,发现人才,培养高层次人才,建设一支强大的、高水平的教学、科研队伍,确保学院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课题分类

第三条  根据我院实际和今后发展的需要,可按课题经费来源分类。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

1.国家财政拨款:主要包括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省(政府)规划项目、教育部规划项目、省教育厅基地项目等。

 2.四川应用技术职业学院科研基金资助项目,主要包括:

A.教育部有关项目;

B.省厅局项目;

C.校级项目,院级项目和院本研究项目。

3.提倡和奖励我院教职工多渠道、多方面争取科研项目和经费,特别是争取地方机构、企事业单位的合作项目和经费。

第四条  学院所有科研经费都须纳入学院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三章  申报立项

第五条  国家级、省部级、校级课题按规定程序组织申报。所需申报费用由科研处统一支付。

第六条  院级科研项目的申报原则和程序:

1.院级科研项目采取自由申报、专家评审和择优立项的原则。

2.项目申请者根据学院课题立题原则和立题范围精心设计、论证,并按照要求填写《四川应用技术职业学院院级科研项目申报表》(一式三份)。经所在部门和主管领导签字盖章,报送科研处。由科研处对《申报表》审核后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经院学术委员会批准后,方可正式列为院级科研项目。

紧迫课题由学院直接安排立项。

第七条  审批院级科研项目的原则

1.课题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理论意义,研究方向明确,研究思路清晰,研究方法可行;

2.课题论证充分,计划符合实际,经费预算合理;

3.向重点学科倾斜,积极扶持中青年研究项目。

 

第四章  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八条  项目获准立项通知一经下达,承担单位应立即组织实施,认真填写项目合同书或计划任务书,认真编制研究工作计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组织力量开展工作,确保计划的完成。

第九条  加强计划管理,保持计划的严肃性。计划一经确认,就要认真执行,不得任意变动。如确需调整或改变计划,则必须办理审批手续,经下达科研项目的主管部门批准后方能改变。

第十条  各二级学院(处、室)单独承担的项目,由该二级学院(处、室)负责组织落实实施;院内几个单位共同承担的项目,由主要负责单位牵头组织落实计划,明确分工及要求,并以书面形式明确各承担方的权利和义务。各承担单位之间要加强协作,积极主动配合,经常交流进展情况。

第十一条  科研课题实行课题负责人责任制。

课题负责人享有以下权利:决定课题组成员及其分工;决定该课题阶段性成果或最终成果的鉴定(评审)、登记、归档和报奖等事项中主要完成人员的署名,协调与课题有关的论文、专著在发表时的署名。

课题负责人承担下列责任:负责课题的提出、总体设计并主持课题的研究工作;按规定按时向学院或课题下达部门汇报课题执行情况或提交结题报告以及其他要求提交的资料;对课题所获得的知识产权及时进行登记、申报、归档,维护学院的权益;对课题按计划完成负完全责任;对课题组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负完全责任;对课题组成员的科学道德负监督责任,并对科研成果真实性负责。

 

第五章  项目的结题与验收

第十二条  项目的验收可以采取评议或鉴定等方式。项目计划实施结束后,承担者须在一个月内办理结题手续,因故不能按期结题的应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及所需延长的研究时间,经项目下达单位同意后,方可延期结题。但同一课题只能延期一次,时间一般不能超过半年。否则,按未完成项目处理。

第十三条 各项目在完成研究任务后、申请课题评议前,必须向科研处移交鉴定评议前的所有课题档案材料;鉴定或评议后再补交成果鉴定或课题评议的有关资料和研究计划完成情况简表,经费使用情况结算表等。

 第十四条  科研处负责组织专家或管理人员定期对资助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课题组应主动接受学院领导和科研处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管理。

 第十五条  凡我院负责或参加研究的科研项目,课题组均需按项目或专题立卷归档。科研项目档案主要包括下列书面、电子、图片等相关材料:

1.科研任务的开题报告、调研报告、课题申报书、计划任务书、协议书、合同书以及专家推荐意见、领导的有关批示、主管部门的批示或主管部门的批准通知书等。

2.在研究过程中有关进展的资料(会议记录、数据、图片,研究报告)、科研成果或产出(论文、专著、专利、鉴定等),管理工作及相关材料(阶段小结、年度执行情况报告、总结报告、结题跟踪报告),学术交流与人才培养等情况。

 

第六章  项目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  经费管理范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省(政府)规划项目、四川应用技术职业学院科研基金以及合作单位提供的经费。

第十七条  经费开支范围:资料费、调研差旅费、小型研讨会议费、邮电通讯费、出版印刷费;咨询费、稿费、评审鉴定费等则按国家税法规定扣税后支付个人。

第十八条  审批权限:课题经费由科研处、计财处统一管理,开支标准按有关财务政策和法规执行。院计财处按项目核算,专款专用。科研处根据课题进展情况和课题组经费申请使用报告,下达用款计划。课题经费报销坚持“一支笔”审批制度,由科研处负责人在正规报销单据(评审鉴定费、稿费、课题补助费、咨询费除外)上审核签字后,实报实销。

第十九条  限制或终止经费使用

1.变更项目负责人;

2.改变项目名称;

3.改变最终成果形式;

4.研究内容有重大调整;

5.延期一年以上或多次延期(立项课题只能申请延期一次);

6.项目研究和出版方面有涉外、安全问题;

7.中止项目协议;

8.申请撤销项目;

9.未能按计划进度开展课题;

10.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第二十条   经费的管理与监督

1.项目负责人在科研处的指导下,制定项目经费使用计划。

2.项目经费可跨年度累计使用。

3.科研经费采取票据报销的方式支付,由科研处负责人签字。

4.购买科研项目所需的办公用品、仪器设备等,应按照国家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属于固定资产的应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

5.项目一经批准,不得无故终止。对无故不完成研究任务或自行终止研究者,停止对该项目的拨款,并追回已拨经费。项目负责人或课题组成员因不可抗力需终止研究工作的,须向科研处提出报告,报学院学术委员会审核批复后,作因故中止项目处理,剩余经费返还学院。

6.项目负责人一年以上无故不参加本项目研究工作的,作无故中止项目处理。无故中止项目者,三年内不得申请新的项目。

7.科研处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有监督、检查权。对违反本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书面警告、通报批评、停止拨款、撤销项目等处理措施。

 

第七章  资助学术著作出版

第二十一条 学院资助出版的目的是帮助学院教职工顺利出版其学术著作,提升成果水准,促进学科发展。资助范围是具有原创性的学术专著,即申请者在某一学科领域内进行系统深入研究所获得的理论上的重要创新或实践上的重大发现。

第二十二条 下列情况不属于出版基金资助对象:

1.不公开发行的图书;

2.编著、论文集;

3.科普读物、普及类系列丛书;

4.一般教科书、工具书;

5.音像制品、美术作品和文学作品。

第二十三条 资助出版按照个人申请、专家评议、择优支持的原则执行,优先资助对重点学科建设有重要意义并由国内外著名出版机构出版的学术专著。申请人必须是四川应用技术职业学院教职工,享有著作权(著作第一完成人)。

第二十四条 享受资助出版的著作,其作者的工作单位是四川应用技术职业学院”,必须在扉页上标注“四川应用技术职业学院资助出版”和“文理探索丛书”字样。

第二十五条 申请出版资助须向科研处递交书面申请并附相关材料:书稿“前言”、“目录”和“出版合同书”复印件,以及能反映书稿水平和特点的部分样稿、主要参考文献等。科研处审核合格后提出资助意见。

第二十六条 获批准的出版资助经费,由科研处直接拨付相关出版社。获得资助出版的著作出版后,受资助者须向科研处提供该出版物十册。受资助出版的著作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的作者再次申请资助时可予以优先考虑。

第二十七条 受出版资助的专著不再享受学院科研奖励条例的有关奖励。若受资助的作品发现存在违背学术道德或其他重大错误的,学校将根据具体情况撤消或追回资助资金。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学院此前的有关文件与本条例有抵触的,以本条例为准。不尽事宜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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